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市农业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5-07-18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区农业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农业职办〔2025〕1号)及《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贵人社发〔2025〕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农业行业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5年度全市农业行业职称评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贵港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广西农业系列、经济系列农业行业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职称: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至2025年底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迟退休手续者除外;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其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
(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附件1)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一般由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审议、公示、推荐等程序。受工作单位委托,也可以由档案托管的人事代理机构履行上述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档案托管的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审议、公示、推荐等程序;档案没有委托存放的,可以由相关行业协会履行上述程序。
民营企业申报同系列职称人员需统一申报途径,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注册地参加职称评审。在市县注册的民营企业如选择自治区民营企业相关评委会评审的,需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推荐。
(三)中、区直驻桂(贵)单位或外省、外市驻桂(贵)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不得同一年度保留两种以上申报渠道,多头申报。确需在我区(市)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区(市)代为评审的,中直单位应由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区直单位由区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授权或委托函;外省驻桂(贵)企业的需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授权或委托函,及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同意参加我区(市)职称评审;外市驻贵分公司的企业,如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在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缴纳有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的,经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同意,可直接在我市申报评审;其他情形的,由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授权或委托函,经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按照我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详见附件8、9。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农业系列职称人员(含原水产、农业机械化专业),应符合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16号)(附件2)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申报经济系列农业行业高级职称人员,按照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农业行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41号)规定执行;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推行材料清单制。对照评审条件及有关文件要求,实行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制”,申报人员按清单上传有关材料(见附件6、7)。
(二)通过数据共享精简核验申报材料
申报人按部署文件和申报系统设置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材料。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继续教育等已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无需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材料。
1.参加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申报前需完成2025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4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完成专业科目学时的,要及时登录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学时登记。
2.申报人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要求。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主管部门核实,各级农业系列职改办复核。自由职业申报人员从申报当月起往前6个月(不含当月)没有以单位名义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审核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的,退回申报人要求其补充说明原因,补充后仍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接收材料,进入评审结果公示期或取得职称的,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3.学术成果审查要求。各级审核部门和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对申报系统中学术风险预警提示申报人提交的刊物为风险刊物的,申报人和申报单位根据提示自行核验并提供核验相关材料至评委会组建单位核验。申报人提供的在期刊发表的论文,必须附上该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国家新闻出版署刊号查询结果页及中国知网(CNKI)、万方数据库、维普网三大权威学术数据库收录情况(上传查询截图),论文代表作还须上传全文。若采用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产业发展研究(调研)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咨询报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分析报告、调查报告、企业经营案例、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经济运行分析报告、项目立项报告、政府采用咨询报告、培训教材或个人撰写的被自治区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决策咨询类信息等未经公开发表的材料作为论文申报条件的,要求经知网、维普、万方等主流权威论文检测系统检测查重率不得高于30%,由申报人和申报单位提供查重报告供评委会组建单位核验,查重率高于30%的学术成果不得作为申报材料提交,同时,用人单位要对其进行真实性审核,提供证明材料,并作为申报材料一并进行公示。
(三)辅助材料。特殊情形需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辅助材料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破格和直接申报的申报人需填报《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表》(附件4)或《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申报表》(附件5),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我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
2.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材料。
3.申报人员申报单位与编制所在单位要保持一致,不能以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无法注册单位账号导致不一致或编制所在单位为主管部门的,需提供证明材料至其他材料栏。
4.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四)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
申报人应当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经查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和人社部发〔2024〕56号文件等规定处理。
五、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my--gxrczc--com-198f0b4348.zipv6.gxzf.gov.cn/Login),在申报系统设定的期限内填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
(二)单位审核推荐。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推荐申报主体责任,严格审查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明确审核责任人(已更换审核责任人的,需按要求做好更新调整后方可履行审核职责),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充分考虑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空缺情况推荐申报人选。基层单位推荐人选,在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占比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主管部门将在本系统内对该单位进行通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人选,在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数占比达到或超过主管部门审核推荐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提交书面整改方案,我办在本领域范围内对该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视情况可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要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并由用人单位在申报系统中填写或者上传各审议专家的姓名、单位、职称级别、答辩意见、无记名投票结果等信息。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结果。特别注意审核、答辩专家及答辩小组组成人员和公示时间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构审核推荐会议,一经发现,按规定处理申报单位和审核人员。
(三)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特别是要加强对直接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的,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无需单独进行破格审批。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四)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退回并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六、评审材料报送
(一)时间安排
1.高级职称时间安排:
(1)个人材料准备及申报时间:2025年8月5日18:00前;
(2)县级农业系列职改办、人社(职改)部门审核、呈报材料时间:2025年8月15日18:00前;
(3)地市级农业系列职改办、人社(职改)部门审核、呈报材料时间:2025年8月25日18:00前;
(4)自治区初审及退回补报材料:2025年9月;
(5)自治区评审、复核和二次公示:2025年10-11月。
2.中、初级职称时间安排:
(1)个人材料准备及申报时间:2025年8月20日18:00前;
(2)县级农业系列职改办、人社(职改)部门审核、呈报材料时间:2025年9月10日18:00前;
(3)地市级农业系列职改办审核时间:2025年9月30日18:00前;
(4)市级评审、复核和二次公示时间:2025年10-11月
(二)具体要求
1.我办将严格按照时间安排接收及审核职称申报材料,逾期不受理。
2.参加正高级职称评审的申报人员须准备PPT进行专业答辩,时长5分钟,PPT围绕申报职称评审时的论文主要代表作(默认为排序第1篇)开展,答辩时间和地点在开评前由会务组通过手机短信通知申报人,申报人在个人申报信息中务必准确填写手机号码,申报人的论文主要代表作必须是独著作者、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
3.本年度的评审,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统计到2025年12月,工作业绩计算到2025年8月底;
七、评审收费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有关规定,职称评审费收取标准是正高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副高级职称评审费380元/人、中级职称评审费230元/人、初级职称评审费150元/人,经初审通过的申报人员按照系统提示自行缴费,逾期未缴费者视为放弃本年度申报。
八、落实有关文件要求
(一)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以下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
1.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3〕6号)文件要求,在职称申报系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我办接收材料时间为8月25日前;
2.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相应职称;
3.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附件3)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4.“组团式”帮扶干部人才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7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组团式”帮扶医疗教育干部人才激励保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组通字〔2023〕21号)规定申报职称,帮扶时间2年及以上的,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别职称,帮扶时间计算为基层服务时间。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贵港市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处(科)出具的采用告知单或采用证明为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四)在自治区外(含中直驻贵单位或外省单位驻贵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市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自治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九、纪律要求
(一)加大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力度。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22〕66号)有关要求,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失信行为,及时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鼓励科研人员把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职称诚信档案库。
(二)加强评审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农业系列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照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我办将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严禁行政干预评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语义重复:涉及指“关联到或牵涉到”;及指“至或到达”。的评审条件、有关政策可登录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网址:www.gxrczc.com)查阅。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韦婧,0775-4537586,电子邮箱:kjrsk4537586@163.com,通讯地址:贵港市农业农村局410室(金港大道1090号)。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技术客服电话:0771-5505013、5507957。
要是大家在职称评审、课题申报过程中有任何疑问,都可以加蒋老师的微信咨询:13768516425;希望每一位申报人都能顺利通过职称评审,让自己的职业生涯更上一层楼!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
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16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
贵港市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25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pdf
附件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16号).pdf
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pdf
附件4.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审批表.doc
附件5.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申报审批表.doc
附件6.2025年农业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pdf
附件7.2025年度经济系列农业行业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pdf
附件8.中直驻桂(贵)或外省(市)单位属地评审模板.doc
附件9.中直驻桂(贵)或外省(市)单位委托评审模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