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区直各卫生健康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6〕2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我区职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初、中、高级职称评审(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23〕2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6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评审范围、对象

在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及卫生健康单位申报卫生管理、卫生信息等专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卫生系列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除外。

3.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5.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

6.当年发生医疗差错的(以发生的时间为起算点)。

7.发生医疗事故未满2年的(以发生的时间为起算点)。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评审条件

1.申报卫生系列高一级职称时,应当具备卫生系列的下一级职称。

2.评审条件按桂职办〔2023〕28号文件规定执行。

3.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2022年12月7日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前认定),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4.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申请破格认定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卫生系列其他专业副高级职称。

5.县级的三级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县级高级职称;已升级为二级医疗机构的乡镇卫生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

6.在区外取得卫生系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须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卫生系列上一级职称。

其余条件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艰苦边远地区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人发〔2017〕4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卫对外发〔201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改革完善全科医师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执行。

二、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由所在单位审查推荐,并经各级卫生健康人事(职改)部门和人社职改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至相应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三)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分支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确需在我区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区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按照我区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部队医院所属的社会用工人员的申报,可参照上述方式执行。

三、申报流程及材料

(一)申报人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my.gxrczc.com/Login)进行网上注册、申报。个人申报材料提交后,申报人需随时关注申报系统的审核反馈消息,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将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参加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组织的评审的申报人员,在收到申报系统站内信息/短信通知后,进入“费用管理”页面,微信扫码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的申报人员,其申报材料不予提交评委会。个人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详见附件1。

(二)在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参评的申报人员,申报流程如下:

1.设区市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完成用人单位的审议推荐后,依次报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市职改办—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审核。

2.高校附属医院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议推荐后,依次报所属高校—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审核。

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直属、自治区中医药局直属、自治区疾控局直属单位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议推荐后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核。

(三)在具有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的评委会参评的人员,其申报材料按评委会组建单位要求的程序报送。

四、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基层单位推荐人选,在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占比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的10%的,由基层单位作出说明,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对该单位进行通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人选,在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数占比达到或超过主管部门审核推荐20%的,由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本领域范围内对该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视情况可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2.规范审核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方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审议推荐的重要参考。用人单位认真审核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等材料,在核实真实性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同时将《XX单位XXX同志高级职称审议推荐情况表》(附件6)扫描上传至系统的“工作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单位公示后,如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答辩及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3.及时关注材料审核退回情况。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随时关注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被退回的情况,并督促申报人员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各级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大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力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五、评审权限

(一)全区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的申报评审,由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组织开展。

(二)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的申报评审:

1.具备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的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下辖各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的申报与评审工作。

2.不具备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的区直卫生健康单位的副高级职称评审由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组织开展。

六、评审收费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正高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副高级职称评审费380元/人。

七、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时间安排

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组织的高级职称评审,时间安排详

见附件2。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按时间节点开展材料审核报送、推荐等工作。其他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委会评审时间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范围内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自行安排。

(二)评审材料报备

1.请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南溪山医院、自治区江滨医院、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医院等5家医疗机构于开评前5个工作日将本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备案表、评审工作方案报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经审批后方可实施评审。

2.其他具有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的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于开评前将本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备案表、评审工作方案、评审标准条件通过电子邮箱报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备案。

以上各评委会组建单位,于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相关统计数据报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备案。

(三)答辩注意事项。在评委会评审阶段,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还须参加卫生系列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有关答辩时间和地点的通知信息将通过个人申报系统“消息中心”推送,申报人员务必随时关注,并按要求及时进行确认,未按要求在系统完成确认的视为放弃答辩。

(四)资格证书获取。通过评审取得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可在申报系统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职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级别职称,可作为我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的有效凭证。

八、评审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破四唯”“立新标”。各单位在组织实施评审工作时,不得把科研基金、论文篇数和SCI影响因子等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评审的直接依据。要更加突出临床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在评聘中主要评价临床工作量和临床执业能力,运用医院信息系统和卫生人才评价数据系统等方式进行数据提取和评价。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临床病案、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技术报告、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支援工作技术报告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

各地、各单位要减轻医务人员非临床工作负担,不鼓励、不要求已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重复申报其他系列职称。

(二)逐步推进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衔接。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部署,在今后的3—5年时间,逐步推进职称评审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相结合。各单位在审议推荐时应当充分考虑存量消化,同时也要保持一定数量的职称增量,逐步建立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衔接的良性运行机制。

(三)严格落实相关基层倾斜政策。各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委会应根据桂政办发〔2018〕125号及桂职办〔2023〕28号文件关于乡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破格认定的要求,做好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学副高级职称和基层紧缺专业技术人员直接取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的考核认定工作。

(四)加大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力度。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文件有关要求,在职称申报的所有环节,加大学术成果、技术报告核查力度。推荐单位要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要重点审查学术成果的真实性,审查通过的出具科研诚信证明(附件7)。对审查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申报或取得职称的失信行为,以及抄袭、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职称诚信档案库。

(五)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联系电话:0771-2802449、0771-2832809。

邮箱:wszgb@wsjkw.gxzf.gov.cn。

 

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

      2.2026年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职称评审工作安排表

      3.广西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

      4.广西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破格申报审批表

      5.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员情况确认表(式样)

      6.XX单位XXX同志高级职称审议推荐情况表

      7.职称申报人员科研诚信证明(式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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