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南宁市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02      /      浏览量:185
南宁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南宁市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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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6年度南宁市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人社规〔202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系列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6年度全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公职办〔2026〕1号)和《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南宁市内公证机构从事公证工作,并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二)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延迟退休人员以外,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不得申报。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申报条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人社规〔2026〕4号)有关规定执行(附件1)。申报人应如实填写信息、上传材料,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署承诺书。材料清单见《2026年南宁市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未在指定位置填报上传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化职称申报评审系统提交申报材料所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申报人要随时关注系统反馈的信息,如申报材料被退回,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上报,逾期未补充上报的,视为放弃申报。
(一)个人信息。申报人应按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上传材料。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历信息。能直接通过平台“数据获取”获取的学历信息,可免于上传学历认证材料。教育部学信网不能查询到的学历信息,请提供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材料。硕士、博士请上传学位证书。
(三)资历信息。申报职称的资历年限应按足年足月计算,从申报人现有职称授予时间次月算起,至2026年12月31日截止。现职称证书信息在职称申报系统中已实现数据共享匹配的,无需提供职称证书材料。如不符合上述情况,则应提供职称证书材料扫描件。资历条件按照附件1的相应要求执行。
(四)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申报人应当在申报前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2026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和2025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任务,可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https://http--ptce--gx12333--net.zipv6.dsjfzj.nanning.gov.cn/)自主完成学习考试。学习情况已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个人提供证明材料。2022—2024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本部门本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情况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学时证明材料。
(五)个人社保缴纳材料。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申报人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不含申报当月)及以上的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在6个月(含申报当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存在填写的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在广西区内参保的,无须提供社保证明,可直接点击“数据获取”生成。无法获取数据的,需提供申报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清单的扫描件,并上传至“辅助证明材料”栏目。
(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申报人需提供任现职(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各年度办理案件目录清单及相关办证报表,报表需体现公证员的办证件数及占比,公证书撤销情况的证明由所在机构出具。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材料需扫描上传至“辅助证明材料”栏目。
三、申报途径
(一)符合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评审条件且有意愿申报职称的公证员,应通过所在公证机构申报。申报的基本流程为:单位注册→个人注册和申报→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公示)→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市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改办审核→网上缴费→南宁市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初级评委会评审。
(二)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否则视同申报材料造假。
(三)申报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四)在自治区外取得公证员专业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职称重新确认后再申报公证员专业上一级职称。在自治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的,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
(五)公证员取得其他专业职称的,在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可以按照现从事的公证专业技术工作重新申报相应职称评审。转评应当符合公证员专业职称评审相应的条件。
四、申报程序
(一)单位注册
申报人所在公证机构要指定系统操作员负责职称申报工作,操作员登录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anni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点击进入“2026年南宁市职称业务办理”栏目,进行单位用户注册,并按系统提示填报相关单位信息,完成单位注册。
(二)个人注册和申报
申报人登录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anni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点击进入“2026年南宁市职称业务办理”栏目,按要求完成个人注册和个人材料申报。
(三)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公证机构应严格落实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
2.申报人所在公证机构要严格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附件2)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单位须据实填写《XX单位XX同志XX级职称审议推荐情况表》(附件4),并上传申报系统。
3.各公证机构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4.对推荐至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人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达到或超过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评委会组建单位视问题情形和程度予以通报或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四)主管部门的审核
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要按权限对公证机构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公证机构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五)职改部门审核
1.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改办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审。职改部门要加强对无职称申报情形的审核,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2.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改办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明确补充材料时限,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3.未按规定时间或程序推荐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审时间安排
1.材料准备及提交。2026年9月—10月,为公证员个人材料申报和单位审核推荐阶段;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改办接收申报人首次申报材料、单位审核推荐程序完成时间截至2026年10月10日18:00,主管部门需在10月16日18:00前完成全部审核推荐程序并推送到职改办,请申报人、单位、主管部门把握好时间和进度,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予受理。申报人根据职改办审核意见修改、补充后再次提交的,需在10月25日18:00系统接收补充材料截止时间前完成逐级推送,逾期未成功推荐至市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改办的,一律不予受理。
2.缴费。申报材料经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改办审核通过后,即可在系统上缴纳评审费。费用标准为:初级150元/人次。缴费截止时间:2026年10月30日18:00。
3.评审实施阶段。完成缴费的,由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改办按市职改办部署组织开展评审、复核、公示和评审结果报审等工作。评审结果将在南宁市司法局网站进行公示。
(二)评审量化评价指标
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评审实行量化评审,量化评价指标为:
1.基本通用条件;
2.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具体要求见《2026年南宁市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
六、纪律要求
(一)严格倒查追责。对申报人隐瞒身份申报、挂靠申报、学历资历业绩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职改部门审核过程中隐瞒、歪曲事实以及评审过程中违纪违规的,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桂人社规〔2021〕11号)有关规定处理,按权限移交线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建立诚信档案。按规定落实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制度,将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名单,实现信息共享并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失信人员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同时,将失信情况书面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职称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七、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实行网络化申报。申报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初级职称统一通过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anning.gov.cn)申报。
(二)关于职称电子证书。根据《关于启用职称电子证书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0号),2020年1月14日起我市通过评审、重新确认、认定、遗失补办等方式取得的职称,全面实行职称电子证书。电子证书的下载与打印可自行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广西“数字人社”网上服务大厅、“广西人社”APP、“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已发放的纸质职称证书继续有效,无需更换为电子证书。
(三)关于政策文件。有关政策均可在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http://www.gxrczc.com)或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anning.gov.cn)查询。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自治区、南宁市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职称业务咨询电话:3389109、3860012。
系统技术联系电话:5505012。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人社规〔2026〕4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3.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
知(桂人社规〔2021〕11号)
3.2026年南宁市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
申报材料清单
4.XX单位XX同志XX级职称审议推荐情况表
南宁市司法局
2026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