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6年度全县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06      /      浏览量:91
关于开展2026年度全县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www.gxtd.gov.cn/tzgg/t28027889.s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我区职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6〕224号)、《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百人社职改〔2026〕23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2026年度职称认定、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称认定工作
(一)认定对象及条件
普通学历教育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达到规定年限要求,经考核合格,在规定时间内可以直接认定相应职称。
职称认定的具体学历及工作年限要求如下:
1.中专或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以认定员级职称;
2.大专或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以认定助理级职称;大学本科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以认定助理级职称;
3.硕士学位获得者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以认定助理级职称;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以认定中级职称;
4.博士学位获得者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以认定中级职称。
已通过认定方式取得职称的,不因具备新的学历条件再次认定。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评结合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考核认定。
(二)办理期限
2026年我县职称认定时间从2026年8月6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
(三)认定方式
认定申请人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https--my--gxrczc--com-f52954f9a3.zipv6.gxzf.gov.cn/login)在线提交认定材料。申请认定助理级以下职称的,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后在线提交到田东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职改办”),申请认定中级以上职称的,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后在线提交到百色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职称评审工作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在我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高技能人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除外。
3.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且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5.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人员,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本县组建职称系列
2026年我县将组建中小学教师系列、农业系列两个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两个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从2026年8月6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请各单位根据时间要求,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申报工作。申报以上两个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s://my.gxrczc.com/login)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单位、主管部门、系列职改办审核推荐至县职改办,逾期不接收任何申报材料。
(三)申报其他系列职称
除以上两个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外,申报其他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请按照百色市2026年度职称评审文件(附件)的要求,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https--my--gxrczc--com-f52954f9a3.zipv6.gxzf.gov.cn/login) ,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按时报送申报材料至县职改办,由县职改办审核后报送至相关职改办。申报人、申报单位、主管单位、各级各系列职改部门超过截止时间未按时上报相关材料的,自行承担后果。
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四)继续教育
申报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申报前需完成2026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和2025年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任务;2022—2024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行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当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经查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人社部发〔2024〕56号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文件规定处理。
申报人按各系列(行业)部署文件和申报系统设置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材料。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等已实现数据共享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未能提供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材料。
(六)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1.单位审核推荐
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申报推荐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用人单位应在审议前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审议推荐的重要参考。用人单位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等材料,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
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审议推荐小组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或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各单位不得推荐。各单位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主管部门审核
各级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大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力度并承担相应责任。
3.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
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为不予推荐或不明确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
三、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证书注册验证问题
继续开展职称证书在线审验,2018年及以前尚未进行在线审验的持证者请及时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s://www.gxrczc.com/)“职称证书在线审验”栏目进行在线审验。经过网络在线审验后,不需再到当地职改办进行盖章注册。2018年以后取得证书,个人不需进行注册验证。
(二)关于评审费用问题
申报个人在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需及时缴清职称评审费。职称评审费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规定执行。具体标准:正高450元/人,副高380元/人,中级230元/人,初级150元/人。
(三)关于政策文件
有关政策文件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职称评审常用政策文件板块(http://rst.gxzf.gov.cn/ztjj/ztjjztzq/2018zc/2018zyzcwj/)、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https://www.gxrczc.com)或百色人才网(https://bs.gxrc.com)查询。评审条件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职称评审条件板块(http://rst.gxzf.gov.cn/ztjj/ztjjztzq/2018zc/2018pstj/)查询。
(四)关于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收费新规定
自2026年起,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将向各用人单位、职改办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提供增值服务。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是否付费,增值服务内容说明、办理流程等信息详见《广西智汇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关于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启用增值服务的有关事项告知书》,全文可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系统内查看。未尽事宜,可咨询平台客服,联系电话:0771—5507954(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咨询电话:0776—2055333(田东县人社局职称股)。
附件: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百人社职改〔2026〕23号)
田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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