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18      /      浏览量:128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我区职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6〕224号)(以上各文件简称其文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6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高技能人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除外。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人员,其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途径
各级评委会应当按照核准备案评审机构、评审专业、评审层级、评审人员范围、评审办法等内容接收申报材料,并在年度职称评审通知文件中明确有关事项。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
(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一般由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审议、公示、推荐等程序。受工作单位委托,也可以由档案托管的人事代理机构履行上述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档案托管的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审议、公示、推荐等程序;档案没有委托存放的,可以由相关行业协会履行上述程序。民营企业申报同系列职称人员需统一申报途径,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注册地参加职称评审。
(三)中直、区直驻百色单位或外省单位驻百色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确需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市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区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见附件2、3),报相应评委会所属职改部门备案后,按照我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四)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
(五)申报人员应前往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s://my.gxrczc.com/Login),登录进入个人账户(如尚未有个人账号的,请先根据系统提示进行个人用户注册)进行网上职称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
申报人应当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经查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人社部发〔2024〕56号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文件规定处理。
申报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应正确填写,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共享数据及关联材料无法查询或无法发证的,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现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姓名、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个人的证明材料。
(二)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申报材料要求。
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照评审条件及有关文件要求,完善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并在部署文件中列明。原则上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
申报人按各系列(行业)部署文件和申报系统设置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材料。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等已实现数据共享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材料。
1.继续教育学时核验。申报人申报前需完成2026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和2025年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任务;2022—2024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行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及学时完成情况应当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对接到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减轻申报人重复提交材料的负担。
2.申报人身份性质核验。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单位、各级评委会组建部门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工作单位有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实。自由职业申报人员从申报当月起前6个月(不含当月)应没有以单位名义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审核中发现申报人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的,应当退回申报人并要求其补充说明原因。
3.学术成果核验。在申报系统中设置的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并提供核验相关材料。对于申报人的非公开发表学术成果,需经知网、维普、万方等主流权威论文检测系统检测,查重率不得高于30%,由申报人和申报单位提供查重报告供评委会组建单位核验,不提供报告或查重率高于30%的学术成果不能作为申报材料提交。同时申报单位要加强核验,防范本单位人员非公开发表论文、总结、业绩报告等学术成果有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等学术不端行为。各级审核部门应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
(三)明确专业技术资历、成果计算与职称转系列评审要求。
申报职称的资历年限应按足年足月计算,从申报人现有职称授予时间次月算起,至2026年12月31日截止。申报人须于2026年8月31日前取得申报所需的论文、课题、奖项、专利等各项业绩的终结性成果证明材料,包含论文发表刊物、课题结题证明、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或红头文件等。申报人通过本年度评审并取得相应职称的,2026年9月1日(含)后新取得的学术、业绩成果,可用于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应当具备所申报系列的下一级职称,不具备的,应当先转系列评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评后再申报高一级职称时,资历、年限和学术、业绩成果等,可以从转评前取得下一级职称的时间起算。(例如:某申报人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资历年限要求取得工程师满5年以上且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如其工程师职称证书上记载的授予时间为2021年12月及以前的,则资历年限符合申报高级工程师要求;如记载的授予时间为2022年1月及之后的,则该申报人资历年限不符合申报高级工程师要求。)
四、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申报推荐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用人单位应在审议前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审议推荐的重要参考。用人单位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等材料,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据实填写《XX单位XXX同志高级职称审议推荐情况表》(附件1),并上传至申报系统。
(二)主管部门审核。各级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大对单位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力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为不予推荐或不明确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知网、万方、维普等第三方途径,或使用查重软件等多渠道核实技术报告、论文等学术成果的真实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氛围。
(四)落实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基层单位推荐人选,在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占比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基层单位作出说明,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对该单位进行通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人选,在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数占比达到或超过主管部门审核推荐20%的,由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本领域范围内对该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视情况可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推进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衔接。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利用3—5年时间,逐步推进职称评审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相结合。条件成熟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考虑存量消化,同时也要保持一定数量的职称增量。
(二)评委会组建及开评申请。市直各系列评委会组建单位、各县(市、区)人社局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章相关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第四章相关规定组织评审。评委会组建单位不得自行设定资格名称、更改评审条件和降低评审标准。各中、初级评委会应于开评前5个工作日,将评审工作方案、评审标准、开评请示、《中/初级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申请表》(附件4)报送至我局,经我局同意后,方可有序开展评审工作。
(三)专家抽取。各级、各系列评委会评审专家由我局或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核准批复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禁止任何单位或部门以任何形式指定评审专家。专家抽取过程应当接受评委会组建单位监督员全程监督,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9〕68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抽取评审专家。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抽取评审专家的前3天向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报备。评审期间采取封闭式管理。
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开展评委库组建、调整和评委抽取等相关工作。如需调整专家库的,应在7月底前向我局提出评委专家库更新调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于8月中旬前完成调整。
(四)严把评审质量关。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开评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坚持以评审质量为核心,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充分考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岗位空缺情况,不片面追求通过率。评审应当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合理确定通过标准,确保评审质量经得起检验。
(五)评审时间安排。自治区人社厅统筹安排各设区市进行高级职称交叉评审工作。市直各系列(行业、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合理安排本系列各级职称评审工作,于8月中旬前将本系列职称评审部署文件报我局备案(电子邮箱:bs2685110@163.com),并通过单位网站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布。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年内完成,与高级职称评审时间有效衔接。
六、评审结果的审核及确认(备案)
(一)评审结果复核、公示。评委会组建单位承担评审结果真实有效的主体责任,按要求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中级的职称评审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文件要求报我局确认。委托评审结果,由委托机构和受委托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各自范围内进行公示,由委托机构按规定权限进行确认。对于复核、信访或公示期间发现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实行分批确认。
(二)实行职称评审结果随报随确认制度。各级、各系列(行业、单位)评审委员会科学合理安排评审时间,及时上报评审结果,实施即报即确认。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评审,于开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中、初级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申请表、职称评审工作方案、评审标准条件报我局备案;在评审结果公布1个月内将评审结果公布文件、评审结果记录单进行电子备案。
(三)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评审结果经审核确认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于结果公布文件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s://zgb.gxrczc.com/)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并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发放职称电子证书。
(四)职称评审数据归集和证书审验。坚持“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推进历史职称证书数据在线审验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数据的归集上报工作,严厉打击职称证书造假行为。
七、落实有关文件要求
(一)各级、各系列职改办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及系列评审条件相关文件精神,推进完善本系列职称评审量化评分表及评分细则。因特殊情况没有修订的,应在年度部署文件中对学历、资历等条件予以调整并明确,由相关系列(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有关规定,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逐步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对研究系列人才,聚焦原创成果和高质量论文,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淡化论文数量要求。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申报者应从本人递交的申报材料中选取标注一项体现专业能力水平的代表性成果,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考量指标,评审专家应着重考量申报者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的社会贡献。
(二)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以下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
1.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3〕6号)及自治区职改办有关通知要求,在职称申报系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评委会将于9月30日前截止接受申报材料。
2.海外工作人员、公务员等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参加职称评审。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相应职称。
3.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百色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互评互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百人社发〔2022〕8号)有关规定执行,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不受学历、论文等限制,可单列标准、单设通过率,也可根据参评情况单独建组评审。
4.“组团式”帮扶人员参加职称评审。“组团式”帮扶干部人才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7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组团式”帮扶医疗、教育干部人才激励保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组通字〔2023〕21号)规定申报职称,帮扶时间2年及以上的,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别职称,帮扶时间计算为基层服务时间。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基层艰苦边远地区职称倾斜政策。根据桂人社规〔2025〕9号文精神,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主体,在县以下基层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由自治区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单独制定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主要考察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工作业绩、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内容。“定向评价”可采取单独组建评委会或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方式。取得的职称限定在“定向评价”地区有效。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在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时抓好贯彻落实。
(四)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重要性,加大民营企业申报职称的工作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申报服务。规范畅通民营企业申报人员申报途径,条件成熟的评委会可根据参评情况单独建组评审。
(五)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在自治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外省单位驻桂机构、部队)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市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自治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八、纪律要求
(一)加大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力度。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24〕56号文件有关要求,在职称申报的所有环节,加大学术成果、技术报告核查力度。审核人员对学术成果有异议的,可要求申报人提供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以及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必要时可以使用查重等手段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并对申报人进行当面询问。将查处关口前移,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学术成果的真实性,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申报或取得职称的失信行为,及时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市直各职称系列(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统一审查标准,及时共享学术成果的核查方法、途径。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有关市直系列(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鼓励申报人将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职称诚信档案库。
(二)加强评审监督管理。评委会组建单位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我局会同有关系列(行业)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抽查、巡查、复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评审委员会,要求其按照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抄送相关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大对中初级职称评委会的监督力度,规范评审行为,确保评审质量。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严禁行政干预评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人社部发〔2024〕56号、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职称诚信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或市职改办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的情况,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严格时间节点要求。申报人、申报单位、各级各系列职改部门超过截止时间未按时上报相关材料的,自行承担后果,将不再开通延长受理时间。
九、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评审费用问题。申报个人在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需及时缴清职称评审费。职称评审费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规定执行。具体标准:正高级450元/人,副高级380元/人,中级230元/人,初级150元/人。
(二)关于证书注册验证问题。继续开展职称证书在线审验,2018年及以前尚未进行在线审验的持证者务必及时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s://www.gxrczc.com/)“职称证书在线审验”栏目进行在线审验,以免影响申报进度。经过网络在线审验后,不需再到当地职改办进行盖章注册。2018年以后取得证书数据由各级职改办上传审核,个人不需进行注册验证。
(三)关于政策文件。有关政策文件可在广西人社厅官网职称评审常用政策文件板块(http://rst.gxzf.gov.cn/ztjj/ztjjztzq/2018zc/2018zyzcwj/)、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https://www.gxrczc.com)和百色人才网(https://bs.gxrc.com)查询,评审条件可在广西人社厅官网职称评审条件板块(http://rst.gxzf.gov.cn/ztjj/ztjjztzq/2018zc/2018pstj/)查询。
(四)关于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收费新规定。自2026年起,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将向各用人单位、职改办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提供增值服务。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是否付费,增值服务内容说明、办理流程等信息详见《广西智汇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关于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启用增值服务的有关事项告知书》,全文可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系统内查看。未尽事宜,请直接咨询平台客服,联系电话:0771-5507957(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XX单位XXX同志高级职称审议推荐情况表.doc
附件2.中直、区直驻百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doc
附件3.中直、区直驻百或外省单位委托评审模板.doc
附件4.中 初级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申请表.doc
附件5.百色市各系列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建议表.doc
附件6.百色市各系列、各县(市、区)职改办联系方式.doc
2026年7月17日
要是大家在职称评审过程中有任何疑问,需要咨询职称方面的,可以加蒋老师的微信咨询:13768516425;希望每一位申报人都能顺利通过职称评审,让自己的职业生涯更上一层楼!
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
免费领取
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本文内容整理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删除处理。

